【家教反思】“六一”了,他们为何不快乐
2015-05-31 14:15:24 来源:
江西西山小学 点击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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萌态可掬、天真烂漫的儿童是全家人的宝贝,人们常用“天上的星星也摘下来给他”来形容大人对孩子的宠爱。但是现实中,由于种种原因,在财产分割、遗产继承、婚姻家庭等纠纷中,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遭受侵犯的情形时有发生。“六一”儿童节到了,小编对相关情况进行了一番梳理。
【案例】嬉闹、上体育课易误伤
小雨和小军系江苏省苏州市某小学一年级学生。2012年6月18日,小雨和小军在课间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小军踢了小雨的下身。第二天,小雨被送往医院,并诊断为胃肠炎。
经过鉴定,小雨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经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从审理的涉少人身伤害民事案件来看,致伤原因以学生打闹推搡和体育锻炼致伤为主,其中涉及学生打闹推搡的有26件,涉及体育锻炼的有10件,二者占比达到70%。
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是妥善解决校园意外事件的首要问题。对于不满10周岁的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学校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即发生伤害事件后首先推定学校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学校在证明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时,不承担责任。
【案例】抚育金是我的“奶酪”
2012年4月4日,26岁的孟某的丈夫阿强不幸从高架桥上摔下身亡。因担心孟某带着赔偿款和两岁的孙子小范范再婚,阿强父母独自“保管”了74.6万元的赔偿金,为此婆媳之间反目。
孟某作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状,小范范作为原告,将祖母李氏诉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最终讨回了说法。
【法官说法】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该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案例】父母离婚无人要
“我脾气暴躁会打人,所以儿子不能跟我。”
“夫妻共有财产我可以不要,但儿子不能给我。”
在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松门人民法庭里,一对打算离婚的年轻夫妻争得面红耳赤,谁也不愿意抚养儿子。这种情况让法官很揪心:到底孩子判给谁?
为解决这类问题,该院引入“观护评估”制度,即委托社会人士走访调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走访报告进行评估,为法官作出最适当的裁决提供有力参考,使未成年人利益得到最大保护。
【法官说法】都说父母离婚,孩子没有错。但随着离婚案件大量攀升,子女抚养问题日益突出,未成年人的权益正在被损害。要做到保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实质正义,必须有大量的信息来帮助法官作出判断,仅凭法院的力量还无法实现。因此,温岭法院尝试在离婚、收养等涉及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案件中,引入“观护评估”制度,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
【案例】谁来帮我圆校园梦?
2013年1月17日,小喻的父母离婚时达成协议:由母亲喻丽丽(化名)抚养,其父陈冬冬(化名)每月月底前给付小喻生活费3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陈冬冬承担一半至小喻独立生活时止。
以前,小喻的外祖父有退休收入,在经济上给予帮助,后外祖父于2014年10月23日因病去世,小喻的母亲没有工作和收入,加之物价上涨,小喻已入读幼儿园,父亲所给的生活费无法保障其正常生活。为维护小喻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父亲增加给付每月生活费,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一半,到小喻独立生活时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陈冬冬从2015年3月起每月20日前给付原告小喻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药费凭票据由被告陈冬冬承担一半至原告小喻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父母离婚后,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因此,小喻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生活,其父亲陈冬冬仍有抚养和教育小喻的义务。喻丽丽以经济困难,物价上涨,现小喻已读幼儿园,被告每月支付原告300元的生活费已无法保障其正常生活为由,要求被告增加给付生活费的理由,符合实际,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我想见爸爸妈妈为何这样难?
2013年12月3日,陈先生与李女士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女儿小陈由李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可探视女儿一次,仅陈先生本人探视并在李女士监护下进行,探视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孩子及李女士的学业、工作、正常生活及身心健康。
后陈先生起诉称,其多次要求探视女儿小陈,均被李女士以各种理由拒绝,故请求法院判决准予陈先生每月探视孩子四次,并改变探视的方式。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作为小陈的父亲,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父女情感不能因离婚而发生变化。离婚后,虽不直接抚养女儿,但仍享有探视权,通过行使该权利,不仅能维系父女感情,令子女感受到父爱,亦能通过与子女交流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故对陈先生要求探望女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虽双方可以就探视的时间、方式进行协议,但探视协议应当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